"借款人故意写他人名字借款"引发的借贷纠纷案
泥瓦工老帅借款50万元给邻居夫妻"买房",对方在借条上故意书写他人姓名和身份证号、提供他人账户收款,款项到手后迅速搬离。郭鑫鑫律师分析认为该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建议报警,最终二人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背景
老帅是位泥瓦工,为人踏实肯干,存了不少钱。老登和老美是俩夫妻,二人搬到老帅隔壁租住后,成了老帅的邻居,一来二去三人熟络了起来。在一次喝酒时,老帅无意中向俩夫妻透露了自己7位数的存款。这真是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自从知道老帅颇有积蓄后,老美看老帅的眼神都变了,时常对老帅暗送秋波。老登对自己老婆向他人展示魅力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满脑子想的都是怎么把老帅的钱变成自己的钱。在老美差不多和老帅勾搭上之后,老登趁机让老婆提出想买下老帅邻居的房屋,但还少了50万元购房款没着落,想向老帅借款买房。老帅一听,痛快答应,毕竟老美要是能买下隔壁房子,自己也受益。于是老帅向老登所提供的他人账户转账50万元,老登和老美也很识趣地向老帅出具了借条。老帅借出款项次日,就因为要去外地干活而离开,心里还美滋滋地想着老美搬到隔壁后自己的幸福生活。但等3天后老帅回来,却发现隔壁大门紧锁,拍门也无人应答。联系邻居后,才得知老登俩夫妻已经退租搬离。老帅赶忙拿着两人签署的借条去法院起诉,经查询发现两人借条上书写的名字和身份证号是别人的,与俩夫妻毫无关系。法院告知老帅需知晓老登及老美的身份信息,否则被告主体及存在借贷关系的对象存在争议。老帅无奈,只能向郭鑫鑫律师咨询,询问解决办法。郭鑫鑫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老登和老美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建议老帅向公安机关报警。
代理思路
郭鑫鑫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从民事借贷关系和刑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成立借贷关系需要双方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已交付;本案中老帅虽有出借款项意愿,但老登真实想法是非法占有,双方借贷合意未达成一致。老登和老美收到款项后迅速搬离,陈述的购房借款理由系虚构,借条中书写他人名字、提供他人账户的行为印证了其非法占有目的。该行为符合借款型诈骗特征,建议老帅向公安机关报警。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老帅与两人之间不成立民事借贷关系,老登和老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后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意见
一、成立借贷关系需要明确以下两点:一是双方都有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已经交付;本案中,老帅虽然有向老登和老美出借款项的意愿,但是老登并无借款意愿,其真实想法是非法占有,故双方的借贷合意并未达成一致。二、老登和老美收到老帅款项后迅速搬离,可见其陈述的为购买隔壁房屋而借款是虚构的,并且在借条中书写他人名字、提供他人账户的行为也印证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综上,老登和老美为了骗取老帅50万元款项,通过虚构事实并提供他人名字和收款账户的方式,在款项得手后迅速搬离,符合借款型诈骗的特征,已经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