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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后离婚并去世"继承纠纷案

代理被告应诉,成功认定遗嘱中遗赠条款有效,配偶身份丧失不影响遗赠效力。

核心问题:代理被告应诉,成功认定遗嘱中遗赠条款有效,配偶身份丧失不影响遗赠效力。

案件背景

小美和小帅结婚多年,育有两个子女。在两人共同努力下,很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随着日子越过越好,两人又有能力购买第二套房屋。但根据税费政策,如果两人名下有两套房屋,后续出售房屋会导致税费增加。于是两人协议离婚并将两套房屋分开登记在各自名下。因小美和小帅的父母及兄弟姐妹都健在,为了避免产生继承纠纷,在离婚前两人都委托郭鑫鑫律师立了遗嘱并列明遗赠条款,约定若自己去世,名下财产归对方及两个子女所有。领取离婚证2年后,小美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小帅拿出小美生前立的遗嘱,主张小美名下房屋及存款归自己及子女所有。但小美父母不同意,认为双方既已离婚,小帅失去配偶身份,从而失去继承权,小帅原本应得的份额现在应归老两口继承。小帅不肯,小美父母以法定继承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小帅委托郭鑫鑫律师应诉。

代理思路

郭鑫鑫律师代理小帅应诉,从遗嘱效力角度进行抗辩:本案中,因为小美委托郭鑫鑫律师起草的遗嘱中列明遗赠条款,并指定小帅作为受赠人,故小帅的配偶身份是否丧失不影响小美遗赠行为的效力,小美对遗产的分配合法有效。如果遗嘱中没有遗赠条款且在被继承人中写上配偶二字,则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因为小帅失去配偶身份而导致丧失法定继承权,从而使小美父母获得遗产继承权。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小美遗嘱中关于遗产的分配合法有效,对于小美已经分配的遗产,小美父母不享有继承权。

律师意见

一、类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与遗嘱内容存在直接关联性。本案中,因为小美委托郭鑫鑫律师起草的遗嘱中列明遗赠条款,并指定小帅作为受赠人,故小帅的配偶身份是否丧失不影响小美遗赠行为的效力,小美对遗产的分配合法有效。二、如果小美起草的遗嘱中没有遗赠条款,且在被继承人中写上配偶二字,则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因为小帅失去配偶身份而导致丧失法定继承权,从而使小美父母获得遗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