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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进火场救家人"保险合同纠纷案

代理原告提起诉讼,成功认定冲进火场救人不构成自致伤害,保险公司应赔偿近60万元。

核心问题:代理原告提起诉讼,成功认定冲进火场救人不构成自致伤害,保险公司应赔偿近60万元。

案件背景

小帅(化名)是一名80后,在一家物流公司从事装卸工作,和母亲及妻儿租住在公司附近。一天,正当小帅依旧在岗位上忙碌时,接到妻子电话,说是家中着火,火势越来越大,自己和母亲、孩子都还在屋中跑不出来。小帅骑上电瓶车就往家中方向赶,隔着几条街已经看到浓浓黑烟。小帅到后,听到屋中哭声一片,里面有火有烟,看不清楚屋内三人情况如何。而消防员已经到场,开始着手准备灭火。小帅顾不得其他,把外套披在身上就往屋里冲,在冲进火场的瞬间,小帅身上多处遭到烧伤。幸好母亲及妻儿无事,三人蜷缩在卫生间,开着花洒捂着毛巾自保。小帅眼前一黑就昏过去了,等到醒来时,已身处医院。原来是消防员灭了火将4人都顺利救出,而唯一受伤的竟是小帅。后经伤残等级鉴定,构成二级伤残。事后得知小帅的公司为小帅购买了意外险,按照保险金额计算可索赔近60万元。但保险公司认为意外险保的是意外伤害,而小帅此次受伤是自己冲进火场所致,并非意外受伤,符合保险合同中"自致伤害或自杀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故拒绝赔偿。于是小帅委托郭鑫鑫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思路

郭鑫鑫律师代理小帅诉至法院,从意外伤害的认定及免责条款的适用角度进行论证:扑火救亲人是每一个人的本能,也是民法典规定的需要尽到的救助义务,不能简单定义系自致伤害或自杀行为。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内容未作出明确释义,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小帅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不属于意外伤害且系其自致伤害或自杀导致。若采纳冲进火海救助自己母亲和妻儿的行为系自致伤害或自杀行为而拒赔,与民事活动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友善价值准则相违背。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小帅的行为不构成自致伤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近60万元。

律师意见

一、扑火救亲人,应该是每一个人的本能,也是民法典规定的需要尽到的救助义务,不能简单定义系自致伤害或自杀行为。二、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内容未作出明确释义,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小帅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不属于意外伤害且系其自致伤害或自杀导致。三、若采纳冲进火海救助自己母亲和妻儿的行为系自致伤害或自杀行为而拒赔,与民事活动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友善价值准则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