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小美(化名)和小帅(化名)是一对90后的恋人,两人同居多年且在各自家乡办过婚宴,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对外一直以夫妻自称,并生育了一个女孩。同居期间,两人靠在杭城开的一家美发美甲店养家糊口,小帅负责理发、小美负责美甲,日子过得倒也算其乐融融。但平静的生活在小美无心中翻看到小帅与一名女顾客的微信聊天内容而打破。原来小帅一直背着自己与女顾客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多次免除了女顾客的美发费用,期间还向其转账5万余元用于讨好对方。在小美的逼问下,小帅承认了自己的出轨事实。眼看小美发飙,小帅干脆一走了之,自此不再与小美联系,小帅父母也表示无法联系到小帅。小美向郭鑫鑫律师咨询,询问是否可以要求小帅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财产损失费、孩子抚养费等各项损失。
代理思路
郭鑫鑫律师为小美提供法律咨询,从同居关系的法律性质角度进行分析: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未婚同居伴侣不受相互忠实的法条约束,无法因对方出轨要求赔偿。因双方仅为同居关系,原则上财产相互独立,除非有证据证明共同经营导致财产混同。如果小美要向第三人追回款项,要先同居析产,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存在小帅将小美财产赠与他人的情况。若存在再提起赠与合同纠纷,但也只能要回属于小美财产的那部分款项。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小帅对未成年女儿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应当承担抚养费。
案件结果
律师意见:1.小帅无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小美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要回部分款项。3.小帅应当支付孩子抚养费。
律师意见
一、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未婚同居伴侣不受相互忠实的法条约束,无法因对方出轨要求赔偿。二、因双方仅为同居关系,原则上财产相互独立,除非有证据证明共同经营导致财产混同。如果小美要向第三人追回款项,要先同居析产,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存在小帅将小美财产赠与他人的情况。若存在再提起赠与合同纠纷,但也只能要回属于小美财产的那部分款项。三、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小帅对未成年女儿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应当承担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