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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老婆用小号骗走3万余元"家事纠纷案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明确妻子用小号骗取丈夫转账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款项返还问题。

核心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明确妻子用小号骗取丈夫转账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款项返还问题。

案件背景

小美(化名)和小帅(化名)结婚多年,日子平淡安稳。小帅每个月会给小美转账5000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但最近小帅迷上一款社交软件,不仅在新结识的朋友聊得热火朝天,更是沉迷于软件内的互动小游戏中无法自拔。小美对这款软件颇为好奇,于是也下载并注册了账号。自从小帅迷上这款软件后,已经数月不向小美转账,询问原因都被小帅以绩效不达标工资被扣为由搪塞过去。小美心生一计,用新注册的账号添加了小帅账号,一来二去两人在软件中熟络起来。小美在互动游戏中表现软萌,很快俘获了小帅的青睐。在得知小美单身并且在同城后,小帅更是一笔一笔地给小美转账。两人相处一个多月时间,已经发展到在软件中互称老公老婆的程度,小帅的转账金额也已经超过2万。直至有一次,小帅提出线下见面,小美答应但表示需要小帅表达诚意。在小帅爽快地转了多笔金额累计达到1万余元后,小美痛快地把家庭地址发给小帅。小帅脸色铁青,认为小美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了自己3万余元,气得破门而出,连续数日不再回家。小美向郭鑫鑫咨询,询问自己的行为是否存在犯罪风险,是否要把3万余元转回给小帅。

代理思路

郭鑫鑫律师为小美提供法律咨询,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角度进行分析:诈骗是指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导致产生财产损失的后果。本案中,小美与小帅系夫妻,在双方未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两人的婚后收入本就是共同财产。无论钱款是在小帅处还是小美处,都无法改变钱款是共同共有的性质,故不存在财产损失的后果,不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该钱款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双方平等享有处置权。在夫妻关系未解除、未进行婚内析产或离婚财产分割的前提下,小帅单独要求小美返还款项缺乏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律师意见:1.小美的行为不构成诈骗。2.小帅无法要求小美返还款项。

律师意见

一、诈骗是指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导致产生财产损失的后果。本案中,小美与小帅系夫妻,在双方未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两人的婚后收入本就是共同财产。无论钱款是在小帅处还是小美处,都无法改变钱款是共同共有的性质,故不存在财产损失的后果,不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二、该钱款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双方平等享有处置权。在夫妻关系未解除、未进行婚内析产或离婚财产分割的前提下,小帅单独要求小美返还款项缺乏法律依据,故小美无需向小帅返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