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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未领证"返还彩礼纠纷案

代理原告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成功追回70%彩礼款项。

核心问题:代理原告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成功追回70%彩礼款项。

案件背景

小帅(化名)年近三十仍未谈女友,父母在老家相亲市场为其寻求姻缘。在媒婆撮合下认识小美后,双方对彼此都颇为满意。小帅父母向媒婆付了1万中介费,向小美父母付了38.88万元的彩礼,随后双方举办了婚宴。因小帅在杭城工作,小美遂跟着小帅来到杭城,两人在小帅公司附近租住房屋并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两人在杭城打拼两年后,小美发现小帅竟背着她偷偷谈起了办公室恋情,于是到小帅公司去举报。小帅觉得颜面丢尽,提出分手并要求小美返还彩礼。小美认为虽然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已存在实质婚姻关系,不仅不应返还彩礼,而且小帅出轨在先导致分手,还应向自己赔偿精神损失费。因双方存在巨大分歧,小帅委托郭鑫鑫律师,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思路

郭鑫鑫律师代理小帅诉至法院,从法律关系性质角度进行论证:1994年2月1日起我国已不承认事实婚姻,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即被认定为非婚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支付彩礼的行为本质上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既然结婚目的没有达到,小帅有权要求小美返还彩礼。至于返还比例,需要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情况、双方过错情况综合判断。同时,小美和小帅仅是同居关系,不受婚姻关系中相互忠实义务的约束,小美无法以对方存在过错为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为非婚同居关系,彩礼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结婚目的未达成,判决小美返还70%份额的彩礼。小美无法要求小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意见

一、1994年2月1日起我国已不承认事实婚姻,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即被认定为非婚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支付彩礼的行为本质上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既然结婚目的没有达到,那么小帅有权要求小美返还彩礼。至于返还比例,需要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情况、双方过错情况综合判断返还比例。二、小美和小帅仅是同居关系,不受婚姻关系中相互忠实义务的约束,小美无法以对方存在过错为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