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问题:代理被告应诉,成功界定违约责任范围,避免当事人承担不合理的赔偿。
案件背景
小美(化名)和小丽(化名)是一对好闺蜜,都喜爱旅游。小美想去东南亚某国旅游但因安全顾虑迟迟拿不定主意,小丽表示感兴趣可以结伴同行,安全性也更高。小美万分高兴,拍胸脯表示旅游攻略交给自己,机票、住宿等费用先行垫付,旅游结束后两人AA制,小丽欣然答应。但在临出发前一天,小丽因临时加班无法同行。因临近出行退费会损失大部分费用,小美无奈只能一人出行。旅游过程中,小美背的某大品牌包被抢,加上包内贵重物品,损失金额近十万。小美被吓得草草结束旅游回国,认为自己多付出的旅行成本及遭抢劫的损失都是小丽食言导致,于是以小丽违约导致自身损失为由提起诉讼。小丽全权委托郭鑫鑫律师应诉。
代理思路
郭鑫鑫律师代理小丽应诉,从因果关系角度进行抗辩:小丽与小美达成结伴旅游并各半承担费用的约定,双方成立共同出行的预约旅游合同关系,小丽临出发前单方取消行程属于违约行为,应对小美因此导致的旅游成本损失予以赔偿;但小美在旅游过程中遭遇抢劫属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财产损失,抢劫行为系独立的第三方违法犯罪行为,与小丽的食言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小丽无需承担该部分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小丽应承担因食言导致小美额外增加的旅游成本(机票、住宿等费用共计1万余元),但抢劫导致的8万余元财物损失与小丽违约无直接因果关系,判决小丽无需赔偿该部分损失。
律师意见
一、小丽与小美达成结伴旅游并各半承担旅游费用的约定,双方成立共同出行的预约旅游合同关系,小丽临出发前单方取消行程属于违约行为,小美因此导致的旅游成本损失,小丽应当予以赔偿。二、小美在旅游过程中遭遇抢劫,属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财产损失。抢劫行为系独立的第三方违法犯罪行为,与小丽的食言行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小丽无需承担该部分损失。